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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组建和运转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发布时间2017-11-16 来源:灌南县编办供稿 作者:灌南县编办供稿 点击量: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得完善和政府职能的不断转变,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不断提高综合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效率,是建立法治型政府的重要内容。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精神,灌南县进行了一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在改革过程中,我们发现只有明确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范围,建立行政执法机关间的协作配合机制,构建完善的行政执法体系,并将行之有效的体制机制改革成果法定化,才能真正发挥综合执法的整体优势,实现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现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组建和运转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谈一谈自己的认识。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行政执法的关系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法将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原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一种行政执法制度。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在行政主体不明,或需要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具有多头执法,职能交叉的状况时,由相关机关转让一定的职权,形成一个新的执法主体,即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实现对某一地域、一定领域实行规范和管理的行政执法制度。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就是为了解决现行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队伍膨胀、执法扰民和执法效率低等问题的重要举措。从内涵上来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仅是对部分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行使,而综合行政执法则是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基础上对执法体制的进一步改革。

二、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地方执法各自为政,执法范围不够明确。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城市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提高执法效能的必然趋势,是解决多头执法、执法不公和执法扰民等现象的重要举措。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从而严重影响了执法效率以及政府的形象,涉及跨区域、跨领域执法更是无所适从。

(二)执法主体问题突出,综合条件不够完善。执法队伍素质不高。执法队伍有的来自原城管、市政园林、绿化等行业,有的是执法机构过渡移交的人员,有的是新录用的工作人员,有的是复转军人等,大部分执法人员年龄偏大、业务水平偏低,执法能力和素质参差不齐,这与综合行政执法涉及专业领域多、法律法规多、执法程序严格,以及要掌握专业的检查技术等工作要求不太相适应,影响了执法质量。

(三)部门之间协调不好,执法关系不够畅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执法,都是行使相关行政机关的部分权力。但由于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职责不清、配套制度不完善,部门间又难于协调,在实践中导致综合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产生诸多矛盾。一是业务指导关系不顺。综合执法机构是直接隶属于政府,与业务主管部门是平级关系。虽然业务主管部门在执法上有经验,且大部分相关法律法规都是由业务主管部门拟定的,但这种宝贵经验从体制上以及工作上无法对综合执法部门直接产生指导作用。二是工作衔接不到位。因为都是同级单位, 各自为政,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的信息共享渠道不畅,决策缺少科学依据,干起事来往往与实际情况脱节,业务管理工作也不易到位。同时,综合执法部门缺少了业务主管部门的直接支持,对一些技术性、业务性较强工作往往力不从心。三是检验检测机构与综合执法机构配合不顺。目前, 由于体制上原因,检验检测机构大多仍隶属于各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业务衔接不顺。

三、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措施

(一)科学界定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在界定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以建立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为核心,分批、分领域集中其他方面的职权。二是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事项,相互之间的关联要紧密,避免横向执法跨度过大。三是执法事项要便于操作,不要把专门检验检测等专业技术性强的业务集中,不能依赖于业务主管部门的专门意见或鉴定。

(二)进一步提高综合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一是要加强执法程序制度建设,促进执法公开、公正,实现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培养执法人员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坚持人性化执法、文明执法,协调解决民生问题的原则,树立规范执法,严格执法的良好形象;二是要严把行政执法人员的录用关,对于专门执法人员应该建立资格准入制度,按照《公务员法》要求,严格标准、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经培训后上岗,并实行轮岗制度。对于不符合执法工作条件的执法人员,不能担任执法工作;三是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把执法队伍建设为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高和法制观念强的执法精英。

(三)开展信息联动共享。顺应“互联网+”的发展趋势,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推进行政执法权力运行深化工程、综合执法智能监管工程、审批信息与执法监管数据共享工程,打造执法和审批信息共享互通的工作平台。加快部门之间、上下之间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行政审批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一般应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抄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事项后立即抄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抄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开展部门联动协作。一是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有重大治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对于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案情,商讨对策,联合执法。二是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开展执法行动,需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需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配合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也应积极配合。三是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需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鉴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鉴定结论;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派员现场处置;对于情况特殊或认定、鉴定过程所需时间较长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事先告知,可适当延长时间出具认定、鉴定结论;遇到专业技术问题,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五)开展司法联动保障。各级公安机关要落实必要警力及时保障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秩序,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

(六)行政执法机关间职权争议裁定法治化。行政执法机关间发生职权冲突,是产生行政执法不作为的直接原因,损害了相对人的利益。改变以前长期形成的行政领导行政协调的随意性,建立行政执法机关间职权争议的裁定机制,是行政执法体制机制走向完善、实现全面法治化的必然要求。行政机关间职权争议的处理机制,是行政程序立法的重要内容。行政机关之间发生职权和管辖权争议的,双方应当进行协商,或提请共同上级主管机关协调,在协调不成时,则提交争议裁决机构裁定。在职权法定的前提下,权限争议实际上是法律争议,与其规定涉及职权划分的由有管辖权的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涉及法律法规执行的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依法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还不如直接规定,权限争议由共同上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裁决。涉及到“三定”规定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关商请机构编制部门作出解释或说明。对于相对人而言,由于行政执法机关管辖权争议延误执法或产生执法不当的,可以以行政执法机关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七)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完善以综合执法为考核对象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从而促进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总之,建设法制型、服务型政府是我们的宏伟目标,综合行政执法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工作职能,真正做到执法为民、执法利民,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更为完善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