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主管部门授权,履行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开展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服务工作。2、受主管部门委托,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3、指导县、区开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4、协助开展社会组织的等级评估和公益创投工作,指导县、区开展等级评估和公益创投工作。5、负责开展社会组织政策法规宣传、人才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6、负责推动社会组织诚信体系和监管体系的信息化建设。7、承担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原:为民间组织搞好服务。 民间组织机构设立、登记、变更、注销服务 民间组织业务交流、宣传调研及咨询培训服务 其他相关服务) |